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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身边很多亲戚朋友都做起了微商,一打开朋友圈,一滑下去全是各种各样的产品,鞋子啊,化妆品啊,还有种种等等......
五年前微商的兴起,是因为微信的普及,那时还没有直播、没有短视频,朋友圈成为人们获得资讯、娱乐的第一入口,整个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崛起与微信带来的社交关系为微商的发展带来了第一波红利。其次,微商作为新生事物,监管的滞后让微商获得非常宽松的的发展环境。由于运营模式的特殊性,对微商的监管难度很高,让相关部门的监管显得鞭长莫及。因此,产品准入和监管、税收交纳、员工身份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微商企业的运营成本都远低于传统同行企业。单单税收一项,就可能让微商企业获得高出传统对手一倍的利润率。正是这两大红利,支撑了微商在过往几年的快速发展,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之中,传统微商模式的各种弊病也开始凸显。第一,产品结构单一第二,产品质量低下,行业口碑堪忧;第三,万恶的代理压货制度同质化竞争,堪忧的产品质量,万恶的代理制度,这三者的叠加让传统微商模式必然走向死亡。
顺而自然小生在此要告诉你们一个不好的消息,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商务法,微商代购估计要黄一大波了,最高可处罚2百万呢……
如一、处罚不只二百万,垄断可罚数亿元
二、不分平台皆适用,经营微商需规范。
1、不受法律规范野蛮发展的微商将成为历史
2、微信平台经营者和微商的经营行为适用《电子商务法》调整
3、微商经营者(微信平台经营者和在微信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微商)应履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4、微信平台经营者、微商经营者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将要受到处罚。
三、先行赔偿无规定,法律衔接有空隙
四、数据泄露应正视,信息保护须强化
1、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或获取与服务有关的必要信息或权限的,应当经用户同意,必要信息是指消费者(用户)为获得经营者提供的某项服务而让渡给经营者、否则将无法获得经营者该项服务的信息;
2、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或获取与服务无关的信息或权限的,应当由用户申请;
3、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明确收集信息与获取权限的授权期限,每次授权不得超过三年;用户在授权期限内撤销授权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终止有关行为。
4、对于收集信息、获取权限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五、主体划分不全面,支付、物流不可缺
六、恶意“跳单”趋利害,“另有约定”待商榷
七、相应责任难理清,司法适用易混乱
八、网上拍卖有条件,线上线下要平等
九、法律引用似不妥,立法技术待提高
十、信息公示应准确,保障消费知情权
如何何去何从,就看江湖中人如何大展身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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